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洪权,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洪胜,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20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号,住广州市番禺区**道**号**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座**。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乡**村**,住广州市番禺区**街**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乡**村**,住广州市番禺区**街**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黑龙江省密山市**乡**村**,住广州市番禺区**街**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别名张某丙,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乡**村**,住广州市番禺区**镇**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号,住广州市番禺区**镇**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柳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202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号,住广州市番禺区**镇**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付某甲,曾用名付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号,住广州市番禺区**镇**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洪权、王洪胜、卢某某、张某甲、苏某某、王某甲、张某乙、赵某某、柳某某、付某甲、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1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被告人王洪权购进“星力”网络赌博平台,后安排被告人王洪胜破解该平台并逐步升级,对外进行售卖,同时提供服务器租赁及技术支持(包括修改苹果手机权限、修改平台名称、调整游戏难度、增加游戏桌数、增加代理数等)服务。2018年2月份,被告人王洪权成立了广东星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本区迎星东路8号动漫产业园J区3层316铺),专门从事“星力”网络赌博平台的销售。2018年4月份,被告人王洪权又成立了广州市富美佳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本区禺山西路329号海伦堡创意园1座A区805房),并安排被告人卢某某担任法人代表,专门从事赌博软件的开发。
被告人王洪权招募了被告人王洪胜、卢某某、王某甲、张某甲、苏某某、王某丙(另案处理)、李某某(另处理)等成员,被告人王洪权负责整个团伙的运营,被告人王洪胜主要负责服务器租赁及技术支持,被告人卢某某主要负责部分技术工作及后期赌博软件的开发,被告人王某甲及李某某主要负责赌博平台硬件设备、软件的组装、配送,被告人张某甲、苏某某主要负责对外推销赌博平台,王某丙主要负责广州市富美佳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后勤及员工工资发放等,并参与赌博平台的部分推销及技术工作。
2017年9月份,王某丁(另处理)指使被告人王洪胜从他人处购进“同类炸弹”(后改名为“钱多多”)网络赌博平台,王某丁运营该平台,安排被告人王洪胜负责平台的技术支持,安排孔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区南村镇时代倾城小区租房办公,负责平台及客服人员的日常管理,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约2018年3月份离职,后去推销“星力”赌博平台)、苏某某(约2018年3月份离职,后去推销“星力”赌博平台)、赵某某、柳某某、付某甲、刘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乙先后入职做客服,通过微信招揽参赌人员并为参赌人员进行线上充值、兑现。
2018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开展统一行动,抓获上述被告人。
公安机关从“星力”网络赌博平台服务器端口提取到288个赌博平台的数据(单个平台的销售价格为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不等),其中152个还在运营。经统计,王洪权团伙销售网络赌博平台、租赁服务器、技术支持服务等共收入人民币2652151.81元。
公安机关从“钱多多”网络赌博平台的后台提取到5566个会员账号信息。经统计,该平台累计接受赌资人民币5911056.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洪权、王洪胜、卢某某、张某甲、苏某某、王某甲、张某乙、赵某某、柳某某、付某甲、王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洪权、王洪胜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卢某某、张某甲、苏某某、王某甲、张某乙、赵某某、柳某某、付某甲、王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洪权、王洪胜、卢某某、张某甲、苏某某、王某甲、张某乙、赵某某、柳某某、付某甲、王某乙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归、任志锋
附:
1.被告人王洪权、王洪胜、卢某某、张某甲、苏某某、王某甲、张某乙、赵某某、柳某某、付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十九册。
3.缴获作案工具电脑、移动电话、银行卡等物(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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