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王德祥,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镇第**委**组**号)。2011年9月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宏,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21977********,汉族,高中文化,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室)。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洪涛,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7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谭琦,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荣成市石岛开发区**村**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乡**村**屯)。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浩然,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3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区**路**区**栋**室。2012年7月2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焦明昊,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区**委**组)。2014年6月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祁永浩,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小区**栋**单元**室。2017年6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8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尹佳伦,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0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街**栋**单元**楼**号。2013年12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于思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镇**街**委**组**号。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硕,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组**号。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郝明飞,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5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镇**村**屯。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61972********,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单元**室。1992年11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德祥、王宏、王洪涛、谭琦、张浩然、焦明昊、祁永浩、尹佳伦、于思藐、王硕、郝明飞、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20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德祥、王宏招揽被告人王洪涛、谭琦、张浩然、焦明昊、祁永浩、尹佳伦、于思藐、王硕、郝明飞、鞠某某等人对外开展为他人索要债务的业务。王德祥、王宏在接受雇佣人员(客户)的委托后,指使该团伙成员以跟随贴靠、破坏办公、家具用品、强行入户等非法手段对他人进行滋扰、纠缠,以达到索要欠款牟利的目的。该组织中,王德祥、王宏负责统筹、组织、指挥、招揽人员,对外承接索债项目,王洪涛、谭琦、张浩然、焦明昊、祁永浩、尹佳伦、于思藐、王硕、郝明飞、鞠某某作为团伙成员积极参加非法索债、敲诈勒索活动。具体分述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 2011至2015年间,被告人王洪涛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小区以威胁、恐吓等手段,陆续强占以下资产:(1)王洪涛以强行砌墙分隔的手段强占信恒现代城美园C区A、B两栋楼一楼的两间恒信物业办公室部分空间,一间给王宏做三亦地产公司、三亦投资公司办公室使用,另一间出租给他人进行经营活动获利;(2)王洪涛以更换门锁的方式强占信恒现代城美园C区A、B两栋楼20楼两间设备间,供王德祥等人居住一段时间后自行使用;(3)王洪涛私自与移动公司签订五年协议,在未告知恒信物业的前提下让移动公司信恒现代城美园C区楼顶建设信号塔。并将移动公司为建设信号塔所支付的二十二万五千元钱据为已有。(4)王洪涛强占地下停车场正规车位、物业搭建的仓库及在地下停车场公共空间私划车位、搭建仓库。王洪涛将仓库自行使用,并将以上车位交由王宏对外出租,非法获利;(5)王洪涛在明知自己不是信恒现代城美园的业主,也没有在信恒现代城美园地下停车场租用车位的情况下,为强行进入地下停车场停车,故意损坏美园地下停车场道闸杆控制箱,造成损失三千元。恒信物业经理陈某某、刘某甲、吴某某等人多次要求王洪涛将其强占取得的以上资产归还,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王洪涛置之不理,拒不归还,并因此对物业经理及员工殴打、辱骂。王洪涛强占资产,打骂讨要所占资产的物业员工的行为造成恒信物业多次更换物业经理,物业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2.王某甲(另案处理)因与人徐某某存在经济纠纷,于2016年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将徐某某起诉,并对南岗区**小区**栋**座**室申请财产保全。2017年南岗法院判决王某甲胜诉,该案件交由南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周某某负责执行,进入拍卖程序。法官依法要求**小区**栋**座**室居住人将房屋倒出以进行拍卖。居住人拒不搬出,不配合法官执行。法官周某某带领申请人王某甲到该处房产进行强迁工作。因居住人不配合强迁工作未能完成。后周某某将被告人王洪涛介绍给王某甲,周某某提出要王洪涛帮王某甲将南岗区**小区**栋**座**室房产住户清走,从而占有该处房产。被告人王洪涛找来被告人王德祥、焦明昊等多人采取楼道喷油漆、破坏电表箱断电等方式滋扰住户,致使住户被迫离开。在随后的一年时间王某甲让被告人王德祥等人居住在该处房产。2018年经南岗法院执行局执行依法将此处房产所有人变更为王某甲。
3.逄某某因与王某乙存在经济纠纷在南岗区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王某甲为本案代理律师。法院依法判逄某某胜诉。王某乙称其女儿王某丙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街**栋**单元**室有一处房产,可以将此处转给王某甲抵债。王某甲找到法官周某某请求帮其执行该处房产。周某某表示没有时间去执行,让王某甲可以出钱去找王洪涛帮忙执行。王某甲找到王洪涛说明此事后,王洪涛表示同意并与王某甲、鞠某某、王德祥、焦明昊、张浩然、谭琦、祁永浩、尹佳伦、王硕、于思藐、郝明飞一起来到香坊区**街**栋**单元**室。王洪涛等人上楼将房门敲开,用手机向正在此地居住的朱某某出示了房产所有人为王某丙,地址为香坊区**街**栋**单元**室的产权证照片,要求朱某某立即搬离。朱某某拒绝搬离并报警。通乡派出所民警出警后,认为此事属于经济纠纷,要求王洪涛等人离开,采用合法手段讨要房产。王洪涛等人等民警离开后,采取让焦明昊、郝明飞强行入住的方式逼迫在此处居住的朱某某搬离。后王某甲、王某乙给王德祥等人好处费三万元。
4. 高某某经被害人王某丁介绍,向张某某转让保健品店面,因张某某经营不善,无法将店面转让款给付高某某,高某某找到王宏,委托王宏讨要欠款。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王宏、高某某、王德祥等人来到王某丁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栋**单元**室的公司内,要求王某丁向高某某偿还张某某所欠债务。王宏、高某某在王某丁公司连续吃住十余天,以辱骂、拔网线等方式影响王某丁公司办公,王某丁出门,王宏等人采取跟随、贴靠等方式迫使王某丁不敢回家。王德祥、焦明昊、谭琦、张浩然、祁永浩在此期间多次到**小区**栋**单元**室展示身上纹身,给王宏等人站脚助威,给王某丁施加压力。王德祥安排尹佳伦、于思藐、王硕、郝明飞在楼下的车里等候跟踪被害人王某丁。后王某丁迫于无奈支付给王宏价值人民币二十六万元左右的化妆品、空气净化器等物品。
5.2017年10月,王宏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会展中心参加美博会的李某某、蔡某某所属公司做牙齿美白。后王宏以牙齿疼为由,找王德祥派人与她一起去向被害人李某某索要赔偿,王德祥派于思藐开车拉着王宏、尹佳伦、谭琦到李某某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凯旋广场的租住地找到李某某,向李某某索要八万元赔偿。于思藐、王宏、尹佳伦、谭琦限制李某某自由,带李某某到多家医院给王宏检查牙齿。后王德祥带领张浩然、焦明昊、祁永浩在一家牙科医院与王宏等人会合,王德祥派祁永浩开车带着王宏、李某某并接上祁永浩女朋友郑某某回到凯旋广场公寓。王宏要求郑某某看着李某某等人,不能让李某某等人离开。王宏带领郑某某在凯旋广场公寓与李某某、蔡某某一起居住一晚。第二天祁永浩、谭琦、王宏又带李某某到医院检查牙齿。第二天晚上郑某某回到凯旋广场公寓与王宏一起继续看着李某某、蔡某某。李某某、蔡某某晚间趁王宏、郑某某睡觉之际逃离。王宏发现李某某、蔡某某逃离后,用菜刀将屋内的冰箱、电视、沙发、皮质床头柜划坏,打开水龙头将屋内地板泡坏。经香坊区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价格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6050元。
二、敲诈勒索罪
1. 2017年9月,谭琦与其爱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泰山路地利生鲜超市购买螃蟹后认为螃蟹不新鲜,遂将此事告知王德祥。王德祥安排于思藐、王硕谎称吃了不新鲜的螃蟹患病到哈尔滨市第二医院假装接受治疗。王德祥带领谭琦、焦明昊、张浩然、祁永浩、尹佳伦、郝明飞以有人吃了在地利生鲜购买的不新鲜的螃蟹患病为由向地利生鲜超市索要人民币10000元。在此期间王德祥等人对地利生鲜超市的外事经理赵某某进行辱骂并以曝光此事相要挟,向赵某某索得钱款人民币3000元。所得钱款由王德祥、谭琦、谭琦爱人、焦明昊、张浩然、祁永浩、尹佳伦、于思藐、王凯、郝明飞私分后挥霍。
2.2017年,被害人隋某某因与邻居发生纠纷,邻居将其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圆通快递楼道内的单元门堵死,隋某某经人介绍找到被告人王德祥帮忙解决此事。王德祥带领被告人焦明昊、张浩然、谭琦、祁永浩、尹佳伦、于思藐、王凯、郝明飞来到圆通快递处将被堵房门打开。王德祥还派焦明昊、张浩然、谭琦、祁永浩、尹佳伦、于思藐、王凯、郝明飞分成几组到楼上采取敲门、堵锁眼的手段滋扰住户。事后王德祥派祁永浩等人到隋某某的快递公司内用语言向隋某某施加压力,隋某某感到害怕向被王德祥、祁永浩等人支付人民币10000元。
3. 2017年12月,王某戊、刘某乙、郑某某等人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慕尚宾馆内使用扑克进行赌博。刘某乙在赌博中使用隐形眼镜作弊赢得王某戊、郑某某等人赌资,王某戊发现刘某乙作弊后,经张浩然介绍结识被告人王德祥,后王德祥、张浩然等人以给刘某乙录像、报警等方式相要挟,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200000元。事后王德祥以支付好处费为由,向王某戊索要人民币100000元。
综上,被告人王德祥、王宏等人共参与寻衅滋事犯罪5起,敲诈勒索犯罪3起。其中,被告人王德祥、王宏实施寻衅滋事犯罪5起,敲诈勒索犯罪3起;被告人王洪涛实施寻衅滋事犯罪3起;被告人谭琦参与寻衅滋事犯罪3起,敲诈勒索犯罪2起;被告人张浩然参与寻衅滋事犯罪4起,敲诈勒索犯罪3起;被告人焦明昊参与寻衅滋事犯罪4起,敲诈勒索犯罪3起;被告人祁永浩参与寻衅滋事犯罪3起,敲诈勒索犯罪3起;被告人尹佳伦参与寻衅滋事犯罪4起,敲诈勒索犯罪2起;被告人于思藐参与寻衅滋事犯罪3起,敲诈勒索犯罪3起;被告人王硕参与寻衅滋事犯罪3起,敲诈勒索犯罪3起;被告人郝明飞参与寻衅滋事犯罪3起,敲诈勒索犯罪3起;被告人鞠某某参与寻衅滋事犯罪2起。
该犯罪组织系以被告人王德祥、王宏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洪涛、谭琦、张浩然、焦明昊、祁永浩、尹佳伦、于思藐、王硕、郝明飞、鞠某某为主犯的犯罪集团,具有长期、稳定的组织分工,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恐吓、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集团犯罪,应依法惩处。
经侦查,被告人王德祥于2019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被告人王宏于2019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抓获;被告人王洪涛于2019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抓获;被告人谭琦于2019年11月2日被公安机关在山东省荣成市抓获;被告人张浩然于2019年8月23日到哈尔滨市公安局阿城分局主动投案;被告人焦明昊于2019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被告人祁永浩于2019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解回至南岗区看守所;被告人尹佳伦于2019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被告人王硕于2019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肇东市抓获;被告人于思藐于2019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肇州县抓获;被告人郝明飞于2019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抓获;被告人鞠某某于2019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等;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报警记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起诉意见书等;
3.证人证言:裴某某、池某某、刘某丙、吴某某、焦某某、金某某、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朱某某、王某丁、李某某、安某某、蔡某某、赵某某、隋某某、刘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洪涛、王宏、王德祥、谭琦、张浩然、焦明昊、祁永浩、尹佳伦、于思藐、王硕、郝明飞、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行为人王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香坊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讨债现场照片等。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祥、王宏伙同被告人王洪涛、谭琦、张浩然、焦明昊、祁永浩、尹佳伦、于思藐、王硕、郝明飞、鞠某某等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采用辱骂、随身贴靠等软暴力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德祥、王宏伙同被告人王洪涛、谭琦、张浩然、焦明昊、祁永浩、尹佳伦、于思藐、王硕、郝明飞等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犯罪集团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德祥、王宏系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洪涛、谭琦、张浩然、焦明昊、祁永浩、尹佳伦、于思藐、王硕、郝明飞、鞠某某均系主犯,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谭琦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守国
检察员:刘劲松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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