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检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王洪涛,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01969********,汉族,大学文化,系十堰市**局**(副处级),曾先后任十堰市**局*局**、十堰市**局**、总会计师,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街**路**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十堰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6月6日,经湖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对王洪涛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洪涛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洪涛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洪涛在先后担任十堰市**局*局**、十堰市**局**、总会计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甲、王某乙等11人在税收政策和税务稽查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4.3万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其中收受干股300万元,以交易形式收受他人财物300万元,收受现金53.3万元及面值1万元天海石油公司加油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湖北**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300万元干股和3万元现金。
2005年至2008年,十堰市**局*局连续4年对湖北**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税务稽查,为此,李某甲多次找到时任十堰市**局*局**的被告人王洪涛,请其帮忙关照从轻处理。其中2007年7月,十堰市**局*局根据举报,对*甲公司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经营期间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举报的内容包括返利收入未纳税、部分销售不入帐等4个方面问题。为逃避处罚,李某甲将*甲公司返利不入帐的事情告知王洪涛,并请王洪涛予以关照,王洪涛答应。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十堰市**局*局办案人员罗某某、杨某某接受*甲公司财务人员吃请并收受钱物,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对*甲公司返利收入未进行全面细致检查,未检查出*甲公司返利收入偷漏税的问题,仅对*甲公司部分销售未入帐的行为提出予以处罚。王洪涛在明知*甲公司存在大量返利不入帐偷逃税款问题的情况下,仍在税务案件结案报告上签字同意结案,导致*甲公司返利收入不入帐偷逃税款的问题未被查处。2019年8月,十堰市*甲局**公司2006年度、2007年度税收进行重新稽查后认定,*甲公司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涉嫌以返利收入不入帐的方式偷逃税款2076.521045万元,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涉嫌以返利收入不入帐的方式偷逃税款1345.958702万元。
2008年1月,被告人王洪涛妻子在北京**医院住院,为感谢王洪涛多年来在税务稽查中对*甲公司的关照和帮助,李某甲以看望的名义在北京**医院附近送给王洪涛1万元现金,王洪涛予以收受。
2009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洪涛与李某甲交往进一步密切,在王洪涛的关照下,十堰市**局*局未对*甲公司进行过税务稽查。同时王洪涛利用其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李某甲投资、放贷提供帮助。
2017年,被告人王洪涛向李某甲提出其想入股由李某甲实际控制的湖北**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李某甲同意王洪涛投资300万元持*乙公司10%的股份。随后,王洪涛安排其情人陈某某以陈某某母亲刘某某的名义办理入股相关手续。2017年10月23日,*乙公司完成股权变更,王洪涛以刘某某的名义实际持有*乙公司10%股份。为感谢王洪涛多年来在税务稽查中对*甲公司的关照和帮助,李某甲在完成股权变更后,即安排*乙公司财务人员将王洪涛入股的300万元退还给王洪涛,王洪涛提供了十堰**工贸公司的账户予以收受,其中2017年10月25日,李某甲通过其个人账户退还王洪涛200万元,2017年10月30日,*乙公司财务人员王某丙通过其个人账户退还王洪涛100万元。截止调查之日,王洪涛仍以刘某某名义实际持有*乙公司10%股份。
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洪涛母亲在十堰市**医院住院,为感谢王洪涛多年来在税务稽查中对*甲公司的关照和帮助,李某甲以看望的名义,在人民医院送给王洪涛2万元现金,王洪涛予以收受。
二、违背市场交易规律,以不对等价格出售股权的形式,收受湖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王某乙贿赂300万元。
2005年8月,被告人王洪涛任十堰市**局*局**后,与湖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王某乙交往逐渐密切。2006年,王某乙为*丙公司被税务稽查一事找到王洪涛,请其帮忙关照。此后至2013年,王洪涛任十堰市**局*局**期间,十堰市*乙局**公司进行过税务稽查。同时在2013年,王洪涛利用其职务影响和职务上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丙公司投资华某某项目过程中介绍投资合作对象、协调关系,推动华某某项目的顺利进行。
2008年8月,王某乙拟组建十堰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从事金融贷款业务,为维持好与被告人王洪涛的关系,获得王洪涛的关照,王某乙同意王洪涛入股*丁公司。王洪涛以其妹妹王某丁名义入股300万元,占30%股份,*丙公司入股500万元,占50%股份,湖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公司”)原**乔某某*戊公司名义入股20万元,以其妻子高某某名义入股100万元,共占12%股份,十堰市农业银行原农产部**田某某以其妻子梅某某名义入股80万元,占8%股份,*丁公司实际股东为王某乙、王洪涛、乔波、田某某。*丁公司于2009年3月挂牌营业,由王某乙担任**。2010年至2015年,*丁公司先后六次按照王洪涛所占股份比例共计支付王洪涛分红款507万元,王洪涛安排其妹妹王某丁在*丁公司财务上领取分红款,并转入其个人控制账户。
自2014年起,由于民间资本市场形势恶化,*丁公司客户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资金链断裂,致使大部分对外贷款不能如期还本付息。2015年,*丁公司暂停新增的贷款业务,未再给股东进行分红,员工工资停发。至2016年,*丁公司经营严重困难,对外贷款均已成为“呆账”。
在此期间,在*丁公司的资产、股权价值实际已为负数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洪涛向*丁公司**王某乙多次提出退股。为感谢王洪涛多年来在税务稽查方面对*丙公司的关照,以及在*丙公司投资华某某项目上的帮助,确保王洪涛的个人利益,王某乙向王洪涛提出由*丙公司出资300万元,以原始股本金价格收购王洪涛所持*丁公司30%股份,王洪涛同意。
2016年4月,王某乙在*丙公司董事会上隐瞒*丁公司实际亏损情况,未经资产评估和审计,安排*丙公司出资300万元收购王某丁(实为被告人王洪涛)所持*丁公司30%股份,并于2016年7月和王某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16年4月19日,王某丁收到*丙公司转来的300万元股权转让金后,随即按照王洪涛安排转入其个人控制账户。
2019年6月,*丁公司委托十堰*甲有限公司对*丁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在持续经营等假设条件下,*丁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7月31日所表现的公允市场价值为-651.77万元。
三、收受十堰*乙有限公司**叶某某现金14万元。
2011年至2017年期间,叶某某为在税收政策和税务稽查方面得到被告人王洪涛的关照,先后七次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洪涛现金共计14万元,王洪涛均予以收受。其中:
(一)2011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期间,叶某某在十堰市**局被告人王洪涛办公室,先后三次送给王洪涛现金共计6万元,每次2万元。
(二)2014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期间,叶某某在十堰市**楼下其车上,先后四次送给被告人王洪涛现金共计8万元,每次2万元。
四、收受湖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某某现金12万元。
2009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期间,黄某某为在税收政策和税务稽查方面得到被告人王洪涛的关照,先后六次在十堰市**局王洪涛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洪涛现金共计12万元,每次2万元,王洪涛均予以收受。
五、收受湖北**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公司**马斌现金7.5万元。
2007年至2013年、2015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马斌为在税收政策和税务稽查方面得到被告人王洪涛的关照,先后九次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洪涛现金共计7.5万元,王洪涛均予以收受。其中:
(一)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十堰市**楼下其车上,送给王洪涛5000元。
(二)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十堰市**宾馆附近送给王洪涛5000元。
(三)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十堰市**附近其车上,送给王洪涛5000元。
(四)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十堰市**楼下其车上,送给王洪涛1万元。
(五)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十堰市**附近其车上,送给王洪涛1万元。
(六)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十堰市**楼下其车上,送给王洪涛1万元。
(七)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十堰市**楼下其车上,送给王洪涛1万元。
(八)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十堰市**路**附近其车上,送给王洪涛1万元。
(九)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十堰市**路**附近其车上,送给王洪涛1万元。
六、收受十堰**钢铁有限公司**王某戊现金7万元。
2010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期间,王某戊为在税收政策和税务稽查方面得到被告人王洪涛的关照,先后七次在十堰市**楼下其车上,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洪涛现金共计7万元,每次1万元,王洪涛均予以收受。
七、收受湖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十堰**有限公司**胡某某现金3.5万元。
2007年至2015年期间,胡某某为在税收政策和税务稽查方面得到被告人王洪涛的关照,先后四次以拜年、看望名义送给王洪涛现金共计3.5万元,王洪涛均予以收受。其中:
(一)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胡某某在十堰市**路**里**附近,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王洪涛5000元。
(二)2008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洪涛妻子在北京**医院住院,胡某某以看望名义在北京**医院送给王洪涛1万元。
(三)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胡某某在十堰市**路附近一餐馆宴请被告人王洪涛,饭后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洪涛1万元。
(四)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胡某某在十堰市**路附近,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王洪涛1万元。
八、收受太原**经贸有限公司**杜斌现金3万元。
2006年至2008年期间,杜斌为在税收政策和税务稽查方面得到被告人王洪涛的关照,先后三次以拜年、看望名义送给王洪涛现金共计3万元,王洪涛均予以收受。其中:
(一)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杜某甲十堰市**局被告人王洪涛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洪涛1万元。
(二)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杜某甲十堰市**局被告人王洪涛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洪涛1万元。
(三)2008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洪涛妻子在北京**医院住院,杜某乙看望名义在北京**医院送给王洪涛1万元。
九、收受十堰**药业有限公司**吴某某现金2万元。
2010年6月,十堰**药业有限公司因涉嫌偷漏税被十堰市**局*局稽查。2011年至2012年期间,吴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洪涛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对其提供的帮助,先后三次送给王洪涛现金共计2万元,王洪涛均予以收受。其中:
(一)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吴某某在十堰市**楼下其车上,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王洪涛5000元。
(二)2011年7月的一天,吴某某得知被告人王洪涛在扬州国家**局扬州**学院培训,遂专程赶到扬州,在该学院附近送给王洪涛1万元。
(三)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吴某某在十堰市**楼下其车上,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王洪涛5000元。
十、收受湖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蔡某某3000元现金,面值1万元天海石油公司加油卡。
2012年3月的一天,十堰市**局*局在对天海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偷漏税问题进行税务稽查过程中,蔡某某为寻求被告人王洪涛的关照,请王洪涛在十堰市**大酒店吃饭,在饭前打牌时送给王洪涛3000元现金。
2012年6月和8月的一天,蔡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洪涛的关照,先后二次在十堰市**楼下其车上,共计送给王洪涛天海石油公司加油卡2张,每张面值5000元,合计面值1万元。
十一、收受十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曹现金1万元。
2008年1月,王洪涛妻子在北京**医院住院,李某乙寻求被告人王洪涛在税务稽查方面对其公司的关照,以看望的名义在北京**医院送给王洪涛1万元现金,王洪涛予以收受。
2008年3月,十堰市**局*局根据线索安排税务稽查人员石磊对方天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李曹找到被告人王洪涛请其关照,随后王洪涛安排石磊在未完成税务稽查的情况下撤销该案。
被告人王洪涛被留置后,如实交代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收受王某乙、李曹共计301万元的受贿事实,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收受李某甲、黄某某等人共计353.3万元的受贿事实,并退缴赃款354.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洪涛的主体身份、十堰市**局*局税务稽查卷宗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洪涛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洪涛对指控其收受354.3万元受贿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王洪涛对指控其收受王某乙300万元行为性质有辩解,是否构成受贿罪,王洪涛服从法院判决。王洪涛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洪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54.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洪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洪涛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德勇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洪涛现羁押于丹江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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