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王洪清,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区**村**队**号,捕前住涿州市**小区**号楼**号。2018年6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5000元,2019年7月5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9月9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9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洪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8月份,被告人王洪清在涿州市多个小区、路边等地通过撬车锁等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车内财物:盗窃被害人郭某某一个女士挎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元;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移动硬盘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0元,两个充电器;盗窃被害人吕某某一个装有纸巾的快递;盗窃被害人周某甲一个装有润滑剂的快递;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一个装有牙刷的快递;盗窃被害人李某甲一个装有小细线的快递;盗窃被害人李某乙两个挎包,两盒茶叶。
2020年7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洪清在涿州市冠云路河北超市对面路边在温某某停放的大众牌轿车内,盗窃了阿玛尼手表一块,300元现金。
2020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洪清在涿州市联合小区七号院小区内连续在多辆停放的汽车内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渠某某车内2000元现金,极品云香烟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0元;盗窃张某某车内350元现金;盗窃滕某某车内1000元现金;盗窃刘某甲购买的双色球、大乐透彩票;盗窃周某乙300元现金;盗窃受害人李某丙70元现金。
2020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洪清在涿州市龙马人才家园小区门口盗窃刘某乙停放的宝来轿车内的12000元现金,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一个黄金耳钉,一副黄金耳坠,一个黄金小马形状的吊坠,一条白金项链,一个白金皇冠形状吊坠,一个白金戒指,一个银锁,一副银手镯,经鉴定,铂金950挂坠价格为803.88元,铂金PT950挂坠价格为1993.75元,PT950铂金戒指价格为727.32元,足银锁价格为143.28元,足银手镯价格为207.94元,足金项链价格为5637.38元,足金戒指价格为1449.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洪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洪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洪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秋安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洪清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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