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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洪瑞诈骗、敲诈勒索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诉刑诉〔2019〕445号

被告人王洪瑞(绰号李昊),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酒店**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镇***委**组)。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同年10月25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洪瑞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洪瑞与李某甲、侯某甲、侯某乙、盖某某、刘某甲(均已判决)、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大庆市萨尔图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凤区等地多次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生产生活,扰乱了正常司法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 “恶势力”团伙。

一、诈骗犯罪

1.2015年8月某日,被告人王洪瑞伙同李某甲在大庆市龙凤区昌升国际一商服内,与张某某签订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0元的借款手续,由被害人邢某某作为担保人签订担保协议,李某甲仅支付张某某人民币30,000元,李某甲指使侯某甲、盖某某、刘某甲到邢某某、张某某家及单位外访。借款到期后,邢某某与张某某到李某甲处还款,李某甲手机关机,故意制造违约。同年9月23日,邢某某偿还李某甲人民币69,900元,李某甲以违约为由要求二人多还款。尔后,邢某某在信合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80,000元支付给李某甲。

2.2015年11月某日,被告人王洪瑞伙同侯某甲在大庆市龙凤区昌升国际一商服门前车内,与被害人申某某签订借款金额240,000元的借款手续,王洪瑞、侯某甲仅支付申某某人民币22,000元。到期后,申某某按照约定到该商服还款,该商服关门,侯某甲手机关机,故意制造申某某违约。次日,侯某甲要求申某某到该商服,被告人李某甲称申某某违约,向其索要人民币80,000元,当日申某某偿还李某甲人民币20,000元。2016年1月,申某某分别从刘某乙和王某乙处各借款人民币30,000元,共计人民币60,000元偿还给李某甲、侯某甲、王洪瑞。

3.2017年3月某日,被告人王洪瑞在大庆市龙凤区被害人薛某某的办公室内,与薛某某签订二张借款金额为人民币80,000元的借款手续,薛某某向王洪瑞借款人民币40,000元,王洪瑞仅支付薛某某人民币30,000元。到期后,薛某某未还款,王洪瑞带其到万达一家贷款公司借款人民币9,000元,被王洪瑞取得。期间,薛某某又向王洪瑞借款人民币8,000元,用于偿还贷款。尔后,王洪瑞多次向薛某某索要钱款,要求薛某某重新签订一张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的借据,并告知薛某某仅需偿还借款本金。同年7月6日,王洪瑞以该借据将薛某某诉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当日该院调解确权。同年8月,薛某某偿还王洪瑞人民币20,000元。同年9月,王洪瑞向该法院申请执行,薛某某的工资卡被冻结,其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室房产被查封。同年12月15日,该法院终结执行程序。

4.2017年6月某日,被告人王洪瑞在大庆市龙凤区昌升皮革城王洪瑞的车内,被害人杨某某向王洪瑞借款人民币20,000元,王洪瑞仅支付杨某某人民币18,000元。到期后,杨某某未还款,王洪瑞要求杨某某重新签订一张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20,000元的借据,并告知杨某某仅需偿还借款本金。当月19日,王洪瑞以该借据将杨某某诉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当日该院调解确权。同年7月,王洪瑞向该法院申请执行杨某某,杨某某的工资卡被冻结。同年12月11日,该法院终结执行程序。

综上,被告人王洪瑞实施诈骗犯罪4起,金额共计人民币

470,900 元(其中诈骗既遂人民币177,900元,未遂人民币293,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扫黑除恶线索转办单、借条、授权委托书、借款协议、借款借据、光大银行账户对账单、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民事执行案件卷宗、案情报告、认定恶势力团伙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李某乙、张某某、姚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赵某甲 、赵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邢某某、申某某、薛某某、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洪瑞供述和辩解及同案李某甲、侯某甲、侯某乙、盖某某、刘某甲、王某甲供述;

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二、敲诈勒索犯罪

1. 2015年10月,被告人王洪瑞、李某甲等人借款给张某某、邢某某后,以到邢某某家和单位索债,并以邢某某及其家人人身安全相威胁,多次逼迫邢某某给付钱款。当月31日,李某甲指使王洪瑞、侯某甲、盖某某等人驾车,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速收费站附近截停邢某某、张某某驾驶的长安CS35越野车(牌照为黑E****1,后期更换为黑E****A),王洪瑞等人用管钳子将邢某某车辆左后门砸坏(车辆损失为人民币200元),又驾车追赶邢某某至松北区,张某某报警,双方离开。尔后,李某甲、王洪瑞等人多次向邢某某索要钱款,并伙同侯某甲、盖某某在其公司内对邢某某进行殴打。同年11月至12月期间,李某甲指使侯某甲、盖某某、刘某甲带邢某某先后到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吉信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民信贷款公司贷款共计人民币200,191.68元,刘某甲将上述钱款交付给李某甲。

2. 2017年6月某日,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万达广场A座21楼,被害人夏某某向被告人王洪瑞、侯某甲借款人民币40,000元,仅支付夏某某人民币34,000元。到期后,夏某某未能还款,夏某某同意将其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变卖偿还借款。后李某甲、侯某甲等人指使盖某某、雷某某(另案处理)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云天洗浴看管、限制夏某某人身自由一周左右。期间,李某甲等人联系刘月(另案处理)变卖该房屋,提议将该房屋低价过户至刘月名下,夏某某不同意,李某甲、王洪瑞对其进行威胁、殴打,夏某某被迫同意将该房屋过户给刘月。因夏某某有多笔欠款并已将该房屋抵押,李某甲、王洪瑞、侯某甲、刘月等人替夏某某偿还各种款项共计人民币238,313元后,将该房屋解押。同年8月,李某甲、侯某甲、王洪瑞、刘月等人又将该房屋以人民币580,000元的价格变卖,其中花费人民币10,000元为夏某某搬家、租房,另给付夏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0元,其余房款被李某甲、王洪瑞等人据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王洪瑞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起,金额共计人民

币467,878.68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银行卡交易明细、接警记录、汽车维修发票、借款协议、还款管理服务说明确认书、转账凭证、信托贷款服务合同、借款借据、借款合同、房产证、房产档案查档证明、委托书、公证书、结婚证、身份证、夏某某银行卡流水、房屋租赁协议、微信转账记录、结清证明、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收据、银行卡交易明细、客户凭证、案情报告、认定恶势力团伙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刘某乙、李某乙、张某某、高某某、于某某、姜某某、雇某某、顾某某、周某某、满某某、路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邢某某、夏某某陈述;

5.被告人王洪瑞供述和辩解及同案犯李某乙、侯某甲、侯某乙、盖某某、刘某甲、王某甲、雷某某供述;

6.黑龙江卓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报告书;

7.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8.视听资料。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王洪瑞在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酒店楼下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抓获;同年8月18日,该局在曹某某(系王洪瑞配偶)处扣押一辆黑色宝马汽车(牌照为黑E****9)。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洪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洪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洪瑞部分诈骗犯罪数额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洪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洪瑞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月莹

检察员:车晓丽

2019年12月31日

附:1. 被告人王洪瑞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八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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