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王洪,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11966********,汉族,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镇**村**号。2014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洪到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号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购物中心后面的逃生门处,用铁钳剪断逃生门铁柱,进入该仓库进行盗窃,未盗得财物。经鉴定,在案发现场逃生门铁支提取的擦拭物与王洪血样样本DNA的STR分型相同。
2.2019年2月2日,被告人王洪到**街道**路**菜肉市场附近的佛山市**装饰有限公司仓库二区房间一铁窗,用铁钳剪断该仓库铁窗的铁支,进入该仓库盗走一批电线。经鉴定,在案发现场被破坏的窗户铁支下沿提取的擦拭物与王洪血样样本DNA的STR分型相同;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9230元。
3.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王洪到**街道**村的佛山市**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仓库卫生间的窗户,用铁钳剪断该仓库卫生间的窗户防盗网窗,进入该仓库进行盗窃,未盗得财物。经鉴定,在案发现场防盗网窗提取的擦拭物与王洪血样样本DNA的STR分型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钟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王洪的供述及辩解;6.勘验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苏业宏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洪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