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王洪,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现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2日被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洪到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新区住院部12楼24区53床,偷走被害人张某某的两部金色苹果7plus手机。经鉴定,两部手机认定价格人民币4854元。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春琼。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王洪在莆田市体育场附近五味汤品店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洪的供述;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二部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8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志玲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洪现被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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