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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洪福贩卖毒品案)_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泰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王洪福, 男, 197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吉林省梅河口市,公民身份号码22058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住该市**家属楼**单元**室。2013年8月15日王洪福因吸食毒品被吉林省梅河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4年7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吉林省梅河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年4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5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梅河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泰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泰来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泰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洪福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晚上7时许,杨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手机联系被告人王洪福向其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王洪福遂向他人以人民币1,200元(以下币种相同)的价格购买约1克甲基苯丙胺。当日,王洪福与杨某某在梅河口市**市场附近见面,杨某某以400元钱的价格购买约0.3克甲基苯丙胺,王洪福从中获利40元钱,被其挥霍。

经侦查,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洪福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洪福户籍证明及抓获破案经过、吸毒人员信息详情、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杨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洪福的供述和辩解; 

4.泰来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吸毒人员成瘾认定意见书

5. 王洪福与杨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洪福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洪福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是累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洪福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洪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靖良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洪福现羁押于泰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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