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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浩名寻衅滋事、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浩名,曾用名王再国,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广东省茂名市**镇**路**号。2019年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浩名涉嫌寻衅滋事、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浩名在广西**饮完酒后、独自一人驾驶粤09-2****的后驱动农用车,来到化州市**镇**饭店门前路段时,便借酒生事,从驾驶室拿出一条铁棍,对停在其农用车前面的粤KGX****小车的前挡风玻璃、驾驶门玻璃、左侧后视镜等处进行打砸,吓得还在车上的司机陈某甲连忙驾车逃离。停在粤KGX****小车前面的粤SV0****小车车主龙某某见状,怕受到牵连,上车准备驾车离开时,被王浩名驾驶该农用车蓄力往前冲撞了两次,直至将粤SV0****丰田牌轿车推撞至钟某某堆放在**饭店门口附近的一堆不锈钢防盗网处才停下。车主龙某某看到情况不妙,跳下车逃跑。此时,被告人王浩名又拿起铁棍跳下车追打龙某某,将龙某某追打至**饭店内。当王浩名追打入到**饭店门口的时候,**饭店老板陈某乙欲上前加以制止,被王浩名持铁棍打爆头部,血流不止。后在群众的合力帮助下,才将王浩名制服。

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龙某某被损坏的粤SV0****小车损失金额合计人民币18928.28元,陈某甲被损坏的粤KGX****小车损失金额合计人民币1680元,钟某某被损坏的不锈钢防盗网和不锈钢门框损失金额合计人民币7762.85元。经司法鉴定,陈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对王浩名抽血进行检验:送检王浩名血样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53.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浩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浩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后借酒滋事,任意毁坏他人财物及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浩名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华飞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浩名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原告李某某)5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原告陈某乙)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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