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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浩诈骗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王浩,男性,1991年4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张庄寨镇**行政村**庄**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浩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2019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份,被告人王浩承诺将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小区**栋**室的房子低价卖给被害人梅某某,并伪造房屋过户发票及房产证,先后以缴纳房屋过户费和首付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梅某某324000元,以帮梅某某购买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查封的凯迪拉克越野车为由,骗取梅某某124000元,案发前归还梅某某124200元。

2.2018年8月份,被告人王浩以帮被害人高某某购买合肥市**区公安分局扣押的白色卡宴车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押金及车辆购置款167875元。

3.2018年6月份,被告人王浩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及其妻子安排工作需请领导吃喝为由,骗取张某某15000元,案发前归还张某某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 、前科情况、房屋分户图、收费凭证、房产证复印件、乘客信息、旅客信息、收条、微信聊天记录、未查询到税收缴款书的证明、房屋所有权登记转让审核表、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税收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邓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梅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浩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爱荣

二〇一九

附:

    1.被告人王浩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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