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公诉刑诉〔2019〕7号
被告人王海东,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泾川县**镇**村**社**号。200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2年4月27日被裁定假释;201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期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2017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海东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0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1月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12月4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海东来至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小区通过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号楼**门**室马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4300元。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海东通过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门**室车某某家中进行盗窃时被车某某发现后逃跑,后民警在该楼通地下储藏室的楼梯下面将被告人王海东抓获,并在其抓获地的杂物内起获赃款现金人民币43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海东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海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王海东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海东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海东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群
2019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海东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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