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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海亮盗窃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王海亮,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71981********,汉族,无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小区**栋**单元**室。2012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2018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海亮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海亮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室,使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和螺丝刀将房门撬开,并将被害人赵某某放在室内的黑色帆布包、项链(价值90元)、手机(无法作价)、计算器(价值5元)盗走。现赃物已缴回。

被告人王海亮于案发当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王海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海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海亮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赃物已缴回,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海亮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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