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海卿,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办**村**号**房,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房,因涉嫌盗窃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大亚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前科情况:2005年5月20日因盗窃罪被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判刑入狱2年;2018年11月12日因盗窃罪被惠州市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判刑入狱11个月。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海卿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海卿先后二次犯盗窃罪被判刑,至2019年3月才被释放,不思悔改,就于2019年5月27日晚窜到**区**第三卫生站,把站内监控电源关闭后,将被害人万某某放置在站内的一千余元人民币和一部小米手机盗走,并盗刷了手机关联支付宝中的19348元人民币。
2019年7月6日3时许被告人王海卿又窜到**区**村**便利店,撬开仓库门锁进入店内,把监控主机连接线拔开,将被害人黎某某放在收银台的现金约二千元人民币和一张银行卡盗走。
2019年7月8日晚被告人王海卿继续窜到**区**组**号出租屋撬窗入户,搜走被害人樊某某现金九千余元、存折一本、身份证一张,尔后将存折、身份证丢弃出租屋附近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9.其他证据文书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记生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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