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住**县**镇**村**组,于2019年11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证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东莞市**镇**村**仓库拆包裹工作时,将一部华为P30pro手机(含耳机)藏在几米外的垃圾堆里。次日3时下班时,王某某将藏在垃圾堆的华为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内,在安检口被安检员张某某发现,后张某某报案至东莞市公安局。
经侦查,东莞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3日将王某某抓获,破案后,华为P30pro手机(含耳机)发还给委托报案人牛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明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牛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东隽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2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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