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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海巍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公诉刑诉〔2019〕479号

被告人王海巍,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海巍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0日0时19分许,被告人王海巍驾驶吉******号小型轿车沿智慧大道自117县道往桐南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新联村路段处,与行人黄某甲发生碰撞,造成黄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海巍驾驶吉******号小型轿车逃离现场。2019年7月16日,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上街(高新区)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海巍在本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2019年7月10日下午,被告人王海巍自行联系上街(高新区)交警大队民警后主动到闽侯县南屿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海巍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事故现场勘察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事现场照片;

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海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海巍认罪认罚且在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品雪

2019年9月18日

附注:

被告人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具结书一份。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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