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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海平强奸、抢劫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海平,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排,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号,因涉嫌强奸罪、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9日经宣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海平涉嫌强奸罪、抢劫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王海平因经济拮据,遂对外地来宣化卖红薯的女子于某某产生了抢劫的念头,10月30日趁被害人于某某外出卖红薯之机,将于某某在张家口市宣化区**路**号院**住宿的房间插门的门销破坏掉,还将自己骑的自行车放在了院子里,为实施犯罪和作案后逃跑做好了准备。2019年11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海平以有外人在走廊要注意安全为由用语言吓唬被害人于某某,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海平强行进入到被害人于某某居住的房间内采取抠摸、用被子捂被害人的头部并对被害人进行语言恐吓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了性侵,并抢走了被害人卖红薯所得现金10500元,后骑着自行车逃离现场,王海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从他身上扣押600元现金,现已返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被告人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海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甲、唐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张某乙证言;被害人于某某医院门诊病历记录及检查报告单及受伤图片;DNA鉴定报告;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及物证、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海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平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于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王海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于某某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将于某某放在包内的现金10500元抢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兴

(院印)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海平现羁押于张家口市宣化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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