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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海平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704号

被告人王海平,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市**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7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二日;因盗窃于2019年8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9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海平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海平在光明区**街道**路*巷*号附近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一份烧烤、一份粥和半打啤酒。后被处以行政拘留二日。

二、2019年8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王海平在光明区**街道*村**楼下****美容馆门口盗窃被害人方某某的一个双肩包,包内有银行卡三张、身份证两张、社保卡两张及现金356.8元人民币。后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三、2019年9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王海平在光明区**街道**路*号***楼下盗窃被害人吴某某的一部IPHONE 8手机(价值人民币2584元)。

2019年9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王海平在光明区**街道*村***村***栋楼下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购买发票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方某某、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海平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海平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菲菲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海平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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