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25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号出租屋**楼**房,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自2020年8月5日至2020年9月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3日至2020年10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闲聊手机软件建立一个名为“杠上开花”的赌博群,并通过在群内结算赌资对该群进行控制管理,王某某先后组织群内成员在名为“琼崖海南麻将”和“天天爱海南麻将”的游戏平台上进行赌博。由于在该平台赌博需要消耗“房卡”,王某某便利用低价购买房卡,再在每次赌局结束后向赢家收取3元“房卡”费用的方式进行营利,同时王某某收取赌客赌资并进行结算。王某某利用该赌博群收取赌资达678794.17元。
2020年4 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号出租屋**楼**房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涉案VIVO牌手机和华为牌手机各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截图等物证、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组织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和赌资结算服务,收取赌资达678794.1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春艳
书 记 员:王文卓
2020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U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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