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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84********,汉族,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9年8月26日本院批准,同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因无法偿还欠被害人张某某的债务,虚构“高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律师”“胡某某”,并以上述人员的名义和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谎称“高某某”、“赵某某”欠王某某钱,“高某某”、“赵某某”同意替王某某偿还欠张某某的债务,“高某某”名下的一对公帐户中有20余万,但该对公帐户被冻结,需要通过刷银行流水解封对公帐户,只要解封冻结帐户便可偿还王某某欠张某某的债务。被害人张某某信以为真,为解封帐户、索要欠款共向被告人王某某汇款1802100元。被告人王某某将大部分赃款用于网络赌博及个人消费。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流水,微信账单,手机号户主查询记录,某某彩印工商信息,建行对公帐户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办案说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陈某某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手机数据恢复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80210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鑫

                                 助理检察员:李美珍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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