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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海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497号

被告人王海,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81199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20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1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5日期间,被告人王海去到本市东坑镇多地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4月24日3时许,被告人王海伙同老陈(在逃)去到本市东坑镇骏达社区正威二路港湾住宿402号房,盗走了被害人陈某甲的放在屋内的一部VIVO牌X30型手机(价值2518.4元)、一块华为手表(价值约182元)。作案后,王海二人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二)2020年5月22日1时许,被告人王海伙同老陈去到本市东坑镇商业街金英住宿3楼C327房,盗走被害人吴某某放在屋内的一部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个充电宝、一对蓝牙耳机和一个七匹狼牌子的钱包(价值共约1820元)。作案后,王海二人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民警于2020年7月4日将被告人王海抓获归案。经统计,王海盗窃共二次,涉案金额约452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陈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王海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海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海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海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海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移送本案光盘,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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