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王海芹,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灌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上午,因地界纠纷,被告人王海芹与被害人蔡某某在灌南县**镇**村蔡某某家门口发生争吵,双方互骂并互相缠打。王海芹明知蔡某某颈部有疾病,仍拖拽蔡某某头发、掌掴蔡某某面部、脚踢蔡某某上身,致蔡某某当场倒地不起。后蔡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1月11日8时许在灌南县新中医院治疗期间死亡。
经鉴定,蔡某某系在自身存在强直性脊柱炎情况下,外伤致颈椎骨折、颈筋损伤引起高位截瘫并发肺部感染及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海芹即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海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芹在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相互缠打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致被害人受伤后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海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海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海芹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