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海拉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海超涉嫌诈骗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10日至2014年12月17日期间,被告人王海超以公司经营为由,向被害人张某某提供与伪造的**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款收据作抵押,借款人民币70万元,还款期限为2015年2月28日。
2015年3月,被告人王海超伪造房屋产权证,将其租赁到期的位于海拉尔区**小区的**号楼**号门市转租给被害人白某某,收取白某某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王海超将前述钱款用于赌博并于2015年3月离开海拉尔且更改了联系方式。
2019年9月19日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松州派出所民警将王海超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租赁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肖某某等 6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海超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呼伦贝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许丽娜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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