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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海龙等3人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公诉刑诉〔2019〕429号

被告人王海龙,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号,捕前住原籍。2019年6月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海军,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队**号,捕前住原籍。2018年11月2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森,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92********,汉族,大专文化,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队**号,捕前住原籍。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海军、王森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2019年6月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9日、2019年7月3日两次补查重报;涿州市公安局以被告人王海龙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2019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海龙为违法建设、销售商品房,于2016年10月24日设立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由被告人王森(被告人王海龙的儿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王海龙、王海军(被告人王海龙的弟弟)、王森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涿州市**镇**村个人使用的宅基地上开工建设住宅楼,由被告人王海军负责施工建设,由被告人王森负责监督售楼情况,虚构建设占地面积、房屋产权等事实,以**公司的名义与购房者签订《**花园买卖合同》,并出具在该项目交房之日起3年内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虚假承诺函,先后骗取46名被害人房款及意向金共计14882911元,其中**公司实际收取款项共计5630000元。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王海龙、王海军在所建住宅楼被强制性拆除,明知该楼不具备合法交付使用条件的情况下,向众多被害人签写交房承诺书,后被告人王海龙携款逃匿。

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海龙将所售住宅楼名称由**花园改为**,以**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徐某某签订《**买卖合同》,骗取其房款及电商费共计555676元,后携款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保定**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房屋买卖合同、承诺函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海龙、王海军、王森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龙、王海军、王森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事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雨枫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海龙、王海军、王森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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