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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海龙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274号

被告人王海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0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葛洲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葛洲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海龙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7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宜昌市西陵区和平路2-12号海昌批发门店附近将被告人王海龙抓获。从其随身携带的黑挎包内搜出3袋净重42.83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和3袋净重2.02克的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王海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等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蔡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搜查、称重、取样、辨认等笔录及照片;6.抓获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7.被告人王海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龙明知是甲基苯丙胺仍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万志高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海龙现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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