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涛,男,汉族,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21990********,雅安市名山区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现住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2012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名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8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涛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王涛行至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河坪村一组,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卷帘门内的一辆申迅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并销赃。经鉴定,被盗申迅牌两轮电动车及电瓶的价值为1213元。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王涛行至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新民南路,将被害人牟某某停放在堂屋内的一辆安尔达牌两轮电动车盗走,次日在使用被盗车辆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弃车逃离。经鉴定,被盗安尔达牌两轮电动车的价值为1969元。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王涛行至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陵园路212号榨油坊,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榨油坊外的一辆倍特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因急于外出务工,将所盗车辆丢弃于经开区槐西坝安置区。经鉴定,被盗倍特牌三轮摩托车及电瓶的价值为3490元。
综上,被告人王涛盗取电动车三辆、电瓶两组,经鉴定,价值共计6672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王涛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牟某某等3人的陈述;7、被告人王涛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涛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正伟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涛现被羁押于石棉县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光盘一张、侦查卷宗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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