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981号
被告人王涛,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20年9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王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涛经人介绍认识或者通过互联网认识了不同女性被害人,尔后夸大其本人及虚构家庭状况与对方交往,后在无任何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王涛以“钱包丢了、亲人过生日买礼物、帮助战友、做工程、请人吃饭”等事由,在重庆市江北区等地分别骗取张某某、杨某某、邓某某钱款,合计人民币28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至10月,被告人王涛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张某某,与张某某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王涛以“钱包丢了、奶奶过生日买礼物、九寨沟地震车翻了需要钱帮战友”等为由,先后向被害人借款并指使被害人通过贷款方式筹集钱款,被害人信以为真,分多次在重庆市忠县、江北区观音桥、九龙坡区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给付的方式,被骗人民币共计133698元。事后,王涛将钱款个人使用耗尽。
2.2013年被告人王涛通过互联网认识了被害人杨某某,2018年7月双方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截止至8月21日王涛以“经营停车场项目需要钱、同学娃儿生病需要送礼、银行卡解冻、修车、请人吃饭”等为由,先后向被害人借款并指使被害人通过贷款方式筹集钱款,被害人信以为真,分多次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江北区观音桥、合川区通过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的方式,被骗人民币共计138289.44元。事后,王涛将钱款个人使用耗尽。
3.2018年7、8月份,被告人王涛通过互联网交友平台认识了被害人邓某某,与邓某某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王涛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9月3日期间以“个人差钱、公司差钱、母亲手受伤”为由,向被害人借款,被害人信以为真,先后四次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被骗人民币共计12400元。事后,王涛将钱款个人使用耗尽。
2018年11月被害人张某某发现被骗遂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确认王涛系作案人员。2019年6月6日被告人王涛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王涛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涛退出人民币13500元,其中,退赔张某某人民币6500元、杨某某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电子账单、微信转账、聊天截图照片、收条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甲、郭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涛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钱款共计2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涛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涛未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涛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捷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涛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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