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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涛贩卖毒品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王涛,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乐平市接渡镇江**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5日被乐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至12月27日期间,被告人王涛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收取吸毒人员毒资,后将钱转给上线郑某某、微信用户Gt****(Wu****)购买毒品冰毒,再将上线发送的藏毒地点信息、照片转发给吸毒人员,由吸毒人员到指定地点取货,从中获利2000余元。其中,与吸毒人员徐某某进行毒品交易4次,与微信用户wangsw****(52HZ)进行毒品交易5次、与微信用户qqwzwz****进行毒品交易3次、与微信用户“yi直恨****”进行毒品交易8次、与微信用户q1887037****(迷人****)进行毒品交易1次、与微信用户Gt****(Wu****)进行毒品交易2次、与微信用户“边****”进行毒品交易1次,与微信用户1832285****进行毒品交易1次、与y666****(叶****)进行毒品交易1次、与微信用户lin303436****(林****)进行毒品交易4次,累计毒品交易30次,数量达10克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涛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艳芳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涛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随案移送U盘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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