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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涛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王涛,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户籍**。2014年9月,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1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5月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下午,被告人王涛收到厉某某(另案处理)微信转账740元购买毒品款,在南昌市青云谱区结石医院旁居民楼3楼王某某(另案处理)处微信转账700元购买了毒品(约10粒麻古,重量约0.5克),后在南昌市青云谱区的结石医院旁边的红绿灯处将毒品交给厉某某,获利10元。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涛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微信截图等书证;

厉某某、王某某的证人证言;

被告人王涛的供述与辩解;

检测报告;

辨认笔录;

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涛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礼扩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涛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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