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涛非法持有毒品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刑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王涛,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011971********,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街**委**组,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街**楼**单元**室。2014年6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黑河市公安局铁路分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涛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王涛因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通过微信转账给其朋友“大山”(姓名不详)人民币2万元,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并向“大山”提供其使用的虚假名字和地址。4月18日,在黑河市爱辉区龙科街纪委家属楼4单元1楼,王涛取得从云南德宏傣族景颇自治州邮寄的快递包裹(优速快递单号518********)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缴获的快递包裹内查获四袋白色晶体(净重分别为24.364克、24.475克、24.189克、24.52克,共计97.548克)。经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王涛处a号白色晶体(31202000220001号检材)、b号白色晶体(31202000220002号检材)、c号白色晶体(31202000220003号检材)、d号白色晶体(31202000220004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经侦查,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王涛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王涛签收的快递包裹内查获四袋白色晶体的照片;

2.书证被告人王涛的户籍证明,抓捕及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银行流水单,微信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材料等;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涛的供述和辩解;

5.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频资料称重光盘1张;

8.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的行为,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王涛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韩梅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涛羁押在黑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