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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淦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王淦,曾用名:王江,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021997********,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中区**栋**单元**号,捕前在三亚市无固定住址;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淦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4时许,被告人王淦在三亚市跃进路新亚网吧内将被害人蒲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红色的VIV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55元)盗走。2019年5月2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淦在三亚市吉阳区商品街一巷小蚂蚁网吧上网时被公安干警抓获。破案后,该被盗手机已追回退还给被害人蒲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的VIVO手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蒲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淦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淦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19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淦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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