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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淼恩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王淼恩,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2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住**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7年3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犯故意损坏财物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淼恩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淼恩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S5****)行驶至S256省道本市**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淼恩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02mg/100m1。王淼恩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淼恩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淼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淼恩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淼恩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嘉儿

2020年10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淼恩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642****;保证金五千元。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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