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诉刑诉〔2019〕387号
被告人王清和,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011973********,汉族,宜宾市翠屏区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宜宾市翠屏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清和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补充侦查。
现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被告人王清和以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作抵押,在宜宾市翠屏区向吕某某借款6万元,吕某某扣除当月利息后给了被告人王清和5.7万元。2014年年底,被告人王清和再次以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作抵押,向吕某某借款20万元。2016年2月6日,被告人王清和以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作抵押,在宜宾市翠屏区向某某借款6万元。2017年1月25日、27日,被告人王清和以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作抵押,在宜宾市翠屏区向何某某分别借款8万元、2万元。2017年7月6日、9月28日,被告人王清和以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作抵押,在宜宾市翠屏区向朱某某分别借款5万元、5万元。2017年8月9日,被告人王清和以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作抵押,在宜宾市翠屏区向罗某某借款10万元,罗某某扣除2000元利息后,实际借给被告人王清和9.8万元。2017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清和以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作抵押,在宜宾市翠屏区向张某某借款5万元。2017年年底,被告人王清和逃离宜宾并改变联系电话,朱某某、罗某某等人见被告人王清和失踪后先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王清和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清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清和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作鸿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押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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