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清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印章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检刑诉〔2018〕821号

被告人王清志,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2********,汉族,大学本科,系榆树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组,现住榆树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于2018年5月3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清志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印章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清志于2016年秋,伙同李某甲、刘某某(均另案逮捕),由王清志购买含有榆树市人民政府培英街道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警部队等盖有假印章的国家机关公文和武警部队公文,三人共同为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乙伪造、变造李某乙的应征公民政审表、武警部队士兵登记表等手续,使李某乙以部队转业人员安置身份,被安排成榆树市住建局事业编制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证言;

3.同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李某甲供述;

4.被告人王清志供述的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清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杨虹

2018年12月14日

附:1.被告人王清志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