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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渝森诈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王渝森,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7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渝森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8日)。被告人王渝森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6日以来,被告人王渝森在晋江市**街道**社区**号“**“足浴店,以“张虞森”的虚假身份结识被害人吴某某,后假借购买保险骗走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8000元。

2.2019年11月中旬以来,被告人王渝森在晋江市**街道**栋**套房内,通过陌陌、微信等社交软件以“张子虞”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唐某某交往,后假借投资、买车、开按摩店需要资金周转及找关系等名义骗走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共计342892元。

3.2019年11月下旬以来,被告人王渝森在晋江市**街道**栋**套房内,通过陌陌、微信等社交软件以“张渝森”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陈某某交往,后假借提高支付宝花呗额度、信用卡周转等名义骗走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共计30999元。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王渝森在晋江市**街道**栋**套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从其处查扣1部作案使用的“OPPO”牌A33型手机。

被告人王渝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银行交易记录、支付宝及微信交易记录、工作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唐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渝森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渝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渝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渝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渝森在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七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文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渝森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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