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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源峰诈骗案)(公开版)_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公诉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王源峰,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泉州市丰泽区**街道**路**号。曾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06年3月14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赌博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2016年5月4日缓刑考验期满;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源峰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1月11日至1月29日、3月16日至4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自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10日、3月1日至3月15日、5月12日至5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间,被告人王源峰向被害人李某某、吴某某谎称其与泉州市交通委关系好,能够申领所谓泉州市首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许可证,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三人于同月与朋友王某某合伙成立泉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同年5月间,王某某退股,被害人陈某某参股。同年6,7月间,被告人王源峰在**公司位于本区田安北路**六楼办公室等处,向被害人李某某、吴某某、陈某某谎称要办理上述许可证需要向泉州市交通委缴交人民币350万元(以下币种同)的保证金,后将上述三被害人的出资款占为已有。同年10月间,在被害人吴某某退股后,被告人王源峰向公司另外两名股东即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提供伪造的网约车经营许可证,骗取二被害人的信任,并诱使被害人钟某某参股。此后,被告人王源峰以要成立网约车服务站需要资金为由,要求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钟某某出资,后将三人的出资款占为已有。上述期间,被告人王源峰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钟某某共计108.8万元,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钟某某、吴某某分别被骗28.2万元、38.2万元、32.4万元、10万元。

2018年7月4日,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发现被骗后报警。2018年9月19日下午, 被告人王源峰在本区清源街道普明社区紫金广场一棋牌室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的手机;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照片、转账凭证、银行资金交易明细等;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源峰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证物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李某某辨认被告人王源峰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正扬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源峰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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