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2272号
被告人王灵,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该区**镇**村**组**号。2014年10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娃,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2001111826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该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7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住该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志刚,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该县**乡**村**组**号。2016年4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灵、杨某某、范某某、刘志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王灵、杨某某、范某某、刘志刚、唐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先后四次深夜前往南充市嘉陵区“黄金江岸公园”,用钳子将公园内埋在电井里正在使用的电缆线两端剪断,然后将电缆线从井里拉出盗走。在盗窃时,王灵等人电话联系何某某将收废旧的三轮车开到盗窃现场,并在盗窃现场帮忙将盗窃的电缆线卷好装到车上,然后运回其经营的废旧门市部销赃。具体如下:
1、2020年3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王灵、杨某某、范某某、刘志刚、唐某某共谋晚上到嘉陵区“黄金江岸公园”盗窃电缆线。当晚22时许,五人骑乘摩托车来到嘉陵区人民医院对面的“黄金江岸公园”内,由杨某某、唐某某负责望风,王灵、范某某、刘志刚用携带的钳子将电井里的电缆线两端剪断并拉出。在盗窃时,王灵电话联系何某某将收废旧的三轮车开到盗窃现场,并帮忙将盗窃的电缆线拉出卷好装到车上,然后运回自己经营的废旧门市部销赃。次日凌晨2时许,正在门市部称重时被民警全部抓获。
经南充市嘉陵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规格型号为YJV4×35+1×16电缆线226.05米、YJV4×25+1×16电缆线235.31米、YJV5×25电缆线151.15米,合计价格为人民币38303元。
(2)2020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王灵、范某某、杨某某、唐某某携带钳子来到嘉陵区“黄金江岸公园”对面靠凤垭山人行道处,盗窃公园电井里的电缆线。盗窃时王灵电话联系何某某将车开到现场,然后将盗窃的电缆线装车拉到自己店内销赃。
(3)2020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王灵、范某某、唐某某、杨某某携带钳子来到嘉陵区“黄金江岸公园”靠人民医院人行道处,盗窃铺设在人行道的电缆线。盗窃时王灵电话联系何某某将车开到现场,然后将盗窃的电缆线装车拉到自己店内销赃。
(4)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王灵、范某某、唐某某、杨某某携带钳子来到嘉陵区“黄金江岸公园”内,盗窃铺设在公园内的电缆线。盗窃时王灵电话联系何某某将车开到现场,然后将盗窃的电缆线装车拉到自己店内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辩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灵、杨某某、范某某、刘志刚、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灵、刘志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刘志刚、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何某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志刚、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光复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灵、杨某某现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被告人范某某、刘志刚现押于南部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92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7张。
3.被告人刘志刚 、何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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