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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灿虎故意杀人、开设赌场案、夏援飞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刑检刑诉〔2019〕382号

被告人王灿虎,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115271984********,汉族,小学文化,职业无业人员,现住河南省淮滨县**乡**村**庄队。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以其涉嫌故意杀人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援飞,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6********,汉族,邵阳县人,初中文化,务工,2004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现住邵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以其涉嫌故意杀人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灿虎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夏援飞涉嫌故意杀人罪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起,以夏某某为首,纠集被告人王灿虎、夏援飞和何某某、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汤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邓某某、陈某某、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形成一股恶势力团伙,长期在株洲市荷塘区、芦淞区等地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牟取暴利,对欠债不还者采取暴利追债的方式,将人砍死,其行为在株洲市荷塘区合泰大街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参与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2015年10月起,夏某某先后将株洲市荷塘区合泰大街东湖菜市场内一无名麻将馆、株洲市荷塘区合泰大街裕丰广场内“**湘味粉”店、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路“**茶餐吧”、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路“**酒楼”、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路“**口味馆”等作为赌博场所,雇佣王某某、何某某、汤某某、刘某甲、赵某某、刘某乙、邓某某、夏援飞、王灿虎、蒋某某等人为工作人员,在上述场地内以玩“三公扑克”形式聚集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

二、参与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

被害人毛某某在夏某某开设的赌场内参与赌博欠下夏某某、夏援飞的赌债未还。2016年7月21日晚,夏某某到何某某的房间安排何某某、邓某某次日与被告人夏援飞一起找毛某某催要赌债。22日15时许,何某某、邓某某开台车、夏援飞与刘某甲、赵某某、蒋某某及被告人王灿虎开台车到株洲市荷塘区合泰大街鼎煌KTV对面巷子内一无名麻将馆里找到毛某某,何某某、夏援飞向毛某某讨要赌债未果。何某某、夏援飞将该情况告知夏某某后,夏某某便纠集汤某某、刘某乙、张某某、陈某某、与夏援飞等人汇合,将事先准备好的柴刀、砍刀、“管杀”等凶器藏于车辆后备箱,分别乘车来到毛某某所在的麻将馆外,夏某某进入麻将馆找到毛某某,毛某某见到夏某某后提议到外面谈,毛某某的外甥被害人朱某某见状也从麻将馆里跟出来。汤某某、刘某乙、张某某、赵某某、王灿虎、陈某某、夏援飞、刘某甲、何某某、邓某某、蒋某某等人将毛某某、朱某某围住。夏某某、张某某与毛某某因偿还赌债发生口角,夏某某见毛某某不还钱还调子高,心生怨愤。此时夏援飞见朱某某拿出手机准备打电话,认为朱某某是准备喊人过来,即手持跳刀捅向朱某某,朱某某赶紧往外跑,被陈某某拽了一下,将身上衣服撕破,刘某甲见状,手持一根橡胶棒与夏援飞、陈某某一起追打朱某某,致朱某某头部受伤。毛某某见此情景,也往相反方向逃跑,随后汤某某、何某某、刘某甲、赵某某、邓某某、王灿虎等人在车辆后备箱内分别拿出事先准备的柴刀、砍刀、“管杀”等凶器追砍毛某某。毛某某跑进附近的“湘味麻辣粉面馆”里,汤某某、何某某、刘某甲、赵某某、邓某某、王灿虎分别手持柴刀、砍刀、“管杀”等凶器朝毛某某身上一顿乱砍,致使毛某某被砍倒在地。汤某某、何某某、刘某甲、赵某某、邓某某、王灿虎继续砍击毛某某的头部等部位直至毛某某一动不动。随后张某某驾车带汤某某、刘某乙、陈某某、王灿虎、赵某某等人逃至株洲市芦淞区龙泉工业园内张某某开的餐馆,张某某将柴刀、砍刀、“管杀”等凶器丢弃。何某某驾车带夏某某、邓某某逃至株洲市天元区华天大酒店附近,何某某、邓某某将砍刀、“管杀”等凶器丢弃。蒋某某驾车带夏援飞、刘某某逃至邵阳县,刘某甲将柴刀丢弃在车上。毛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8月8日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被害人毛某某系被锐器砍击头部造成颅脑损伤致脑病形成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夏援飞于2019年10月6日自动投案,被告人王灿虎抓获归案,均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对案笔录;6、鉴定意见;等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灿虎、夏援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灿虎在夏某某的纠集下积极参与讨要赌债发生冲突后,为争强斗狠,持刀具等凶器聚众斗殴,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王灿虎在夏某某雇佣下,为夏某某开设赌场提供经营帮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援飞在夏某某的纠集下,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被告人夏援飞在夏某某雇佣下,为夏某某开设赌场提供经营帮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和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灿虎、夏援飞判决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夏援飞、王灿虎系积极参加者,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夏援飞、王灿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夏援飞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夏援飞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灿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夏援飞、王灿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策雄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灿虎、夏援飞现羁押在株洲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起诉书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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