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王炬福,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17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12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炬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王炬福在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田巷村311国道路南侧,将被害人谭某某的黑色豪林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688元。
2.2020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炬福在徐州市泉山区汽车南站东门公交站台西侧,将被害人耿某某的灰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993元。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王炬福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谭某某、耿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王炬福的供述和辩解;
4.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炬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炬福曾因故意犯罪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炬福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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