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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烈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278号

被告人王烈,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号。2018年6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被害人辛某某(死亡),殁年42岁,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镇**村。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烈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月2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烈犯故意杀人罪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6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裁定将被告人王烈犯故意杀人罪的全部案件材料退回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2019年9月27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期间依法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8日16时许,被告人王烈驾驶车牌号为川A*****黑色“本田牌雅阁”汽车与被害人辛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金杯”牌汽车在成都市金牛区土龙路与汇川街交叉口发生追尾事故,被告人王烈因系无证驾驶且涉案车辆未年检达到报废标准,为逃避交警处罚强行驾驶车辆逃离现场。与此同时,被害人辛某某为阻止其逃离手抓王烈车辆方向盘身体悬挂在车辆驾驶室门外。被告人王烈在明知上述情形,不顾被害人辛某某的人身和生命安全,驾车拖挂被害人辛某某沿道路中间实线、超过道路限速加速前行300余米,之后行驶至成都市金牛区土龙路237号门前路段时被害人辛某某跌落并翻滚至对向车道,致其右侧颅骨线性骨折及颅内硬膜外出血,头面部、颈项部、四肢多处擦挫伤。被告人王烈明知被害人辛某某跌落后并未及时保护和救治,继续加速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害人辛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辛某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经鉴定,川A*****小型轿车所检验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43km/h-47km/h。2018年6月10日,被告人王烈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烈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丁斌斌

2019年11月6日

书记员    唐信思

附:

1、被告人王烈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肆册、光盘拾张;

3、提讯证及换押证各壹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肆份;

5、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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