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煜诈骗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王煜,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21992********,汉族,高中文化,呼和浩特市海亮广场**美甲工作室工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公寓楼**楼**室。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5日被乌海市海渤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3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乌海市海渤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煜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被告人王煜分别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闻都建材城附近饭店、停车场等地,以给被害人张某某、齐某某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通过手机转账等形式从被害人张某某(60611元)和齐某某(169499元)信用卡和储蓄卡中窃取人民币230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王煜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3011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彩宇

2019年12月24

附:

    1.被告人王煜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