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王照辉,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31983********,汉族,硕士研究生,个体经营者,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花园**幢**室。2017年11月14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3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号。
上列3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其中,被告人王照辉、张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王某某于同年5月2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照辉、张某某、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起,被告人王照辉非法利用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畔龙新村中心路一巷东侧无名仓库、财富海景花园2幢1402室作为制售假窝点,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采购配件、辅料、伪造的“PHILIPS”注册商标标识及包装,雇佣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组装生产假冒“PHILIPS”品牌的灯具,并在“灯具折扣网商”等淘宝店铺上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546960.61元(含自述刷单金额,以下币种相同)。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参与制售假期间的网络销售金额为812999.15元。
2020年4月2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照辉、张某某、王某某,并在上述制售假窝点内查获“PHILIPS”牌灯具1088只,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价值21787元;公安机关当场另查获伪造的“PHILIPS”注册商标标识91玫、电脑主机1台。被告人王照辉、张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案发经过》等书证,证实本案案发以及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制售假窝点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假冒“PHILIPS”注册商标的灯具及标识若干、作案工具。
3.《商标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授权书》等书证及相关翻译本,证实涉案“PHILIPS”商标系依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受法律保护;商标权利人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包括照明器具、电灯等。
4.《鉴定报告》《真假产品对比》《价格证明》《未授权声明》等,能够与被告人王照辉、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本案被告人及其网店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灯具上使用伪造的“PHILIPS”商标;其中,王照辉是老板,张某某、王某某受其雇佣参与组装生产灯具、加贴伪造的“PHILIPS”注册商标标识、打包发货等工作,不参与制假分成;张某某、王某某还曾受王照辉雇佣参与另案假冒“雷士”“NVC”注册商标。
5.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网店销售记录及光盘、相关审计结论,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涉案制假窝点的网络销售数据以及各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的审计意见。
6.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网店销售快递记录及光盘、《中国银行BANCS存款历史交易明细单》等,证实部分涉案刷单情况。
7.证人万某某的证言及其网购交易记录,证实万某某在淘宝网店“家装商业照明网商”上购买到假冒“PHILIPS”商标的灯具,收货地址为本市嘉定区高台路。
8.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各被告人的主体身份状况以及被告人王照辉的同类前科处理情况。
9.各被告人的历次供述和辩解,印证上述基本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照辉、张某某、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照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照辉、张某某、王某某均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照辉、张某某、王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照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结合各被告人的同类违法犯罪情况以及在本次犯罪中的作用、违法所得和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王照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先仁
检察官助理黄靓雯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照辉、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1899230****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审计材料一册、工作情况一份、订单截图一页、检察笔录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元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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