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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燕、张悦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罪)_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王燕,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威海市文登区**居民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荣成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文登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悦,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威海市环翠区**路**号,住威海市**小区**号楼**室。2018年7月12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荣成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8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号楼**室。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被荣成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文登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租住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荣成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荣成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01970********,汉族,高中文化,系中韩航线带工头,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乳山市**小区**号**单元**室。2013年12月12日因走私香烟、化妆品进境被荣成海关处以没收所有走私货物的行政处罚。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荣成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荣成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3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中韩航线带工,户籍所在地:乳山市**镇**村**号,住荣成市港湾街道蚧口村13号楼2单元403室。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荣成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曲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63********,汉族,初中文化,系中韩航线带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街道办事处**路**号,住山东省荣成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荣成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毕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21971********,汉族,初中文化,中韩航线带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住威海市文登区**街**号**室。2017年12月21日因走私化妆品进境被荣成海关给予行政处罚。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荣成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毕某乙,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21963********,汉族,初中文化,中韩航线带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住威海市文登区**路**号。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荣成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成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燕、张悦、张某某、王某甲、吴某某、曲某某、林某某、毕某某、毕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4日、4月30日两次退回荣成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荣成海关缉私分局于2019年5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张悦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王燕通过带工夹藏携带方式走私韩国化妆品入境销售牟利。被告人张悦在韩国采购化妆品后,委托被告人王燕组织带工通过人身捆绑和行李夹藏的方式携带化妆品进境,未向海关申报,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47758178.96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943050.96元。

2017年2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王燕通过带工夹藏携带方式走私韩国化妆品入境销售牟利。被告人王燕将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曲某某、毕某甲、毕某乙的护照信息提供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王某甲利用上述护照信息在韩国乐天、都塔等免税店网站采购韩国化妆品后,被告人王燕安排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曲某某、毕某甲、毕某乙至韩国免税店提货,并采取人身捆绑和行李夹藏方式携带进境,未向海关申报,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6395297.64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429531.64元。

综上,被告人王燕走私化妆品价值人民币54153476.6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9372582.6元;被告人张悦走私化妆品价值人民币47758178.96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943050.96元;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走私化妆品价值人民币6395297.64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429531.64元;被告人吴某某走私化妆品价值人民币2285541.64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503186.64元;被告人曲某某走私化妆品价值人民币1591481.15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60865.15元;被告人毕某甲走私化妆品价值人民币930347.75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15253.75元;被告人林某某走私化妆品价值人民币827754.16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91941.16元 ;被告人毕某乙走私化妆品价值人民币706172.94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58284.94 元。

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王燕、张悦、张某某、王某甲、林某某、吴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曲某某、毕某甲、毕某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韩国化妆品(照片);2.书证:王燕、王某甲、王某乙的笔记本、韩国免税店购物网站化妆品订单、银行转账交易明细等;3.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走私货物及支付带工费情况审核报告、走私货物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6.电子证据:手机取证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燕、张悦为牟取非法利益,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巨大,被告人林某某、曲某某、毕某甲、毕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燕、张某某、张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林某某、吴某某、曲某某、毕某甲、毕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桂荣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燕、张玉现羁押于威海市文登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威海市**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威海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乳山市**小区**号**单元**室,联系电话***********;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荣成市**街道**村**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荣成市**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被告人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登区**街**号**室,联系电话18263163481;被告人毕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登区**路**,联系电话***********。

2.侦查卷宗玖拾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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