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2668号
被告人王燕丽,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2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镇**村**组,暂住上海市青浦区**路**弄**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某某、蒋某某,上海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燕丽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就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其表示同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燕丽为偿还个人债务,于2019年5月至8月间,虚构为公司采购垫资可返点、炒奢侈品垫资可返利等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55.3万元,期间以返还本金、获利等理由返还给陈某某共计人民币11.66万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王燕丽在暂住地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王燕丽的供述,证实其于2019年5月至8月间,虚构为公司采购垫资可返点、炒奢侈品垫资可返利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四十余万元的事实。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被被告人王燕丽以为公司采购垫资可返点、炒奢侈品垫资可返利等理由骗走钱款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光盘等,证实被告人王燕丽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钱款的过程和金额。
4.上海市公安局陆家嘴分区指挥部侦查办案队电话记录,证实被告人王燕丽在原工作单位的职务、工作职责及其母亲的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案发经过表格和陆家嘴分区指挥部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王燕丽的到案情况。
6.户籍人员基本信息和被告人王燕丽的供述,证实被告人王燕丽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燕丽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燕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燕丽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燕丽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铭妹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燕丽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及认罪认罚相关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金;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