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王燕平,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61975********,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住址湖南省安化县**乡**村**组**号。200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2月因犯盗窃罪(漏罪)被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2013年8月所犯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燕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燕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下旬,被告人王燕平在长沙市岳麓区先后三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盗窃现金人民币合计2000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燕平在岳麓区长丰小区5期2栋2单元5楼,趁被害人罗某某家的大门未关紧,溜入室内将放在沙发上包中的现金人民币1075元盗走。
2.2020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燕平在岳麓区延农小区5期9栋1单元5楼,趁被害人蒋某某家的大门未关紧,溜入室内将放在沙发上裤子中的现金人民币850余元盗走。
3.2020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燕平在岳麓区延农小区5期18栋1单元3楼,趁被害人胡某某家的大门未关紧,溜入室内将放在桌上包中的现金人民币80余元盗走。
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王燕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王燕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蒋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燕平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燕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燕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燕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燕平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燕平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燕平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 洪
检察官助理邹兴波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燕平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被告人王燕平《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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