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王燕,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2********,汉族,小学文化,雅轩足浴店经营者,出生地云南省镇雄县,户籍地所在地为镇雄县**组**号,羁押前暂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燕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8日,王某某(另案处理)经工商登记成立泉州台商投资区雅轩足浴店,并与被告人王燕合伙经营。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王燕先后组织胡某某、晋某某、杨某某(未成年人)、张某某等人在其经营的雅轩足浴店内以人民币(币种下同)238元至438元不等的价格为客人提供卖淫服务,从中牟利。被告人王燕作为组织者,负责招募卖淫女、规定卖淫项目及收费标准、安排卖淫女卖淫并进行登记、收取嫖资并与卖淫女结算等全盘事宜,又联系摩托车工汪某某、莫某某(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帮忙拉客。经营至2020年6月6日,被告人王燕与卖淫女胡某某、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及嫖客易某某等人在雅轩足浴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避孕套32个。2020年4月25日至6月6日期间,被告人王燕共组织胡某某、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卖淫女从事卖淫服务达50人次以上,被告人王燕非法获利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燕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燕以其经营的雅轩足浴店为场所,组织4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卖淫次数达数十次以上,非法获利达人民币2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小巍
检察官助理:蔡超嵘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燕现羁押在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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