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燕,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2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杭州市上城区**路**幢**号**室。201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7月21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7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燕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王燕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月至7月19日,被告人王燕在本市上城区**路**幢**号**室楼下及萧山区**路一岗亭附近等地,以每克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先后贩卖给顾某某毒品(海洛因)九十六次共计14.09克,顾某某通过支付宝及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王燕毒资共计人民币14090元。
2019年2月14日至7月19日,被告人王燕在杭州市上城区**大厦及本市上城区**路**幢**号**室等地,以单价为每克人民币800元至1000元的价格,先后贩卖给谭某某毒品(海洛因)二十二次共计13克,谭某某通过支付宝及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王燕毒资共计人民币11600元。
被告人王燕因吸毒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事实,后公安机关在其住所查获海洛因0.47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照片、情况说明、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谭某某的证言以及到案经过;
3.被告人王燕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报告、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燕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燕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燕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佩娟
附:
1.被告人王燕现关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肆册。
3.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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