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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31964********,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号,捕前无固定住址。王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7日被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因传唤不到案于2016年11月8日被上网追逃,2019年11月1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以夫妻名义,由陈某某冒充广州军区领导干部共同行骗。此后王某某、陈某某以特招邓某甲入读军校需要疏通关系、请客吃饭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邓某乙、严某某(邓某甲父母)现金共计44300元及烟酒一批。

2015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与陈某某以特招冯某甲入读军校需疏通关系、请客吃饭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冯某乙(冯某甲父亲)现金共计33600元及烟酒一批。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11月8日被上网追逃后,于2019年11月12日上午主动到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邓某乙、严某某、冯某乙的陈述;4.证人证言;5.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鉴定意见;8.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并依照该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在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量刑(含撤销缓刑并罚部分),并处罚金。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创鑫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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