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诉刑诉〔2018〕38号
被告人王猛,男, 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暂住大庆市**路**号**办公楼(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2001年10月2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2017年4月5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侯审。2018年4月4日经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猛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4月9日向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5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8年7月26日退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王猛持本人身份证及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向中国农业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1张(卡号:46375800********)。该卡被激活后,王猛持该卡进行透支消费,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有本金人民币414,611.18元未偿还。
2.被告人王猛冒用郭洪军身份申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46375800********)并用于透支消费,该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39,910.14元且未能偿还;冒用杨某某身份申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46375800********)并用于透支消费,该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93,227.91元且未能偿还;冒用张某某身份申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46375800********)并用于透支消费,该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99,425.25元且未能偿还;冒用张某某身份申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4637800********)并用于透支消费,该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 269,933.77元且未能偿还;冒用张某某身份申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46375800********)并用于透支消费,该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99,995.72元且未能偿还;冒用张某某身份申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46375800********)并用于透支消费,该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99,992.68元且未能偿还;冒用张某某身份申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46375800********)并用于透支消费,该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99,997.72元且未能偿还;冒用张某某身份申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46375800********)并用于透支消费,该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 299,982.52元且未能偿还;冒用某某身份申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46375800********)并用于透支消费,该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69,993.8元且未能偿还;冒用赵某某身份申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46375800********)并用于透支消费,该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49,840.63元且未能偿还;冒用井某某身份申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46375800********)并用于透支消费,该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38,171.47元且未能偿还;冒用王某某身份申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46375800********)并用于透支消费,该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56,544.19元且未能偿还;冒用孙某某身份申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46375800********)并用于透支消费,该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56,055.99元且未能偿还;冒用王某某身份申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46375800********)并用于透支消费,该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69,999.98元且未能偿还;冒用祁某某身份申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46375800********)并用于透支消费,该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378,530.08元且未能偿还;冒用郑某某身份申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46375800********)并用于透支消费,该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38,775.2元且未能偿还;冒用王某某身份申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46375800********)并用于透支消费,该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38,642.95元且未能偿还;冒用芦某某身份申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46375800********)并用于透支消费,该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34,295.63元且未能偿还;冒用张某某身份申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46375800********)并用于透支消费,该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69,990.27元且未能偿还;冒用王某某身份申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46375800********)并用于透支消费,该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56,783.47元且未能偿还;冒用王某某身份申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46375800********)并用于透支消费,该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38,501.42元且未能偿还;冒用王某某身份申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46375800********)并用于透支消费,该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38,442.6元且未能偿还。
2017年4月5日,被告人王猛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高某某、吴某某证言;3.被告人王猛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队鉴定书;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猛恶意透支使用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能归,冒用他人名义办理并使用信用卡,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王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衍黎
检察员: 周 伟
2018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猛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九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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