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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猛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王某猛,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811988********,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镇**村**号,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街。2009年11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6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0时8分许,被告人王某猛在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五环庄园门口东侧辅路骑行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因行车问题与被害人池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期间,王某猛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池某某捅伤。经法医鉴定,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张某某、宫建荣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猛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检验书;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猛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磊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猛现被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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