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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献文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持有弹药案)_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王献文,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70********,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麻栗坡县**街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献文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弹药罪、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2019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大约十多年前,被告人王献文在普元大锡厂开采石场时遗留下爆炸物品,王献文将遗留下的爆炸物储存在其家中。2019年5月23日,麻栗坡县公安局民警在王献文家中依法查获疑似黑火药90.37克、铜炮8颗、铁砂81.73克、疑似炸药4173.06克、疑似导火索33.27米、引爆线3圈、疑似雷管15颗、电雷管起爆头14颗、疑似手榴弹1枚、塑料枪1支,经鉴定:查获的火雷管、电雷管均具备爆炸性能;导火索是导火索;疑似手榴弹为国产“67式”木柄手榴弹;火药疑似物具有钾离子、硝酸根离子、硫离子;炸药疑似物具有铵离子和硝酸根离子。

201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献文从吴某某处拿到棕黄色药片,并将该药片以5元、10元的价格卖给村民徐某甲、徐某乙、王某某等人用于治病。2019年5月23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查获38包棕黄色药片合计3767片。经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为假药、经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未检测出常规毒物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献文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持有手榴弹、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弹药罪、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会仙

2019年10月11日

附:1.被告人王献文现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98页。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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